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展开初次审议,其中一项备受关注的调整内容是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最高时速限制。根据草案,这一限速拟从现行的15公里提高至20公里,标志着实施22年的旧标准迎来首次修订。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这一规定与车辆出厂设计标准存在差异——根据去年9月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合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可达25公里,但当车速超过该数值时,电动机将自动停止动力输出。这意味着,即便车辆具备25公里/小时的行驶能力,骑行者仍需遵守15公里/小时的道路限速要求。
此次修订草案将通行限速上调至20公里/小时,虽较现行标准有所放宽,但仍低于车辆出厂设计的25公里/小时上限。法律专家指出,这一调整旨在平衡通行效率与安全需求,既考虑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的属性,也回应了公众对提升出行效率的期待。
草案还强化了对骑行行为的规范,明确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等危险行为,同时新增对分心驾驶的管控条款。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若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将面临200元至500元罚款,并可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草案要求驾驶人及乘车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通过加强人员防护降低事故伤害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修订体现了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思路的转变:从单纯限制车辆性能,转向对骑行行为的全链条监管。通过明确车企技术标准与道路使用规则的双重约束,既保障了车辆安全性,也规范了骑行者行为,有助于构建更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