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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AI典型案例:明确AI文生图、虚拟数字人等法律认定规则

   时间:2025-09-11 16:28 作者:沈如风

为助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此次发布会聚焦案件特点、审理挑战、裁判思路及典型案例,并提出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10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代表出席了本次活动。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人工智能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类型涵盖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多个领域。其中,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认定、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侵权、生成物侵权责任划分等问题;网络侵权案件聚焦人格权保护是否涵盖虚拟形象与合成声音、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网络服务合同则关注平台算法治理、AI幻觉责任认定等议题。

涉人工智能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产业覆盖领域持续扩展,从互联网行业向传统产业渗透,形成新兴与传统场景交织、技术交叉、利益复杂的格局;市场主体面临新型法律风险,AI技术不确定性导致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承担复合性责任;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引导功能,通过平衡科技伦理、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影响技术发展方向与社会伦理规范。

针对上述挑战,法院提出三项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冲突时,明确界定权益内涵与外延,保护虚拟形象与合成声音;坚持智能向善,平衡各方利益,遏制技术滥用,打击丑化恶搞行为,规范内容标识;坚持激励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定“AI文生图”、虚拟数字人具有可版权性,尊重创新主体投入。

发布会上,副院长孙铭溪公布八起典型案例,明确“AI文生图”权利归属、自然人声音权益覆盖AI生成声音、未经许可使用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构成侵权、委托推广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授权“AI换脸”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平台未尽算法说明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利用AI软件丑化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未经同意创造AI形象侵害人格权等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中,李某某诉刘某某案涉及“AI文生图”版权认定。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片并发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并去除署名。法院认为,图片具备独创性与艺术表现形式,原告通过智力投入完成创作,享有著作权。被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案聚焦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原告配音演员发现其声音被AI化用于多款APP。法院认定,AI声音与原告音色、语调高度一致,具有可识别性,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判决相关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李某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案涉及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被告使用原告肖像与AI合成声音宣传图书,法院认定声音具有可识别性,构成侵权,委托推广商家未尽审查义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廖某诉某科技文化公司案涉及“AI换脸”侵权。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视频制作换脸模板,法院认为虽未直接使用肖像,但处理个人信息未获同意,构成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唐某某诉某科技公司案涉及平台算法治理。被告将原告内容判定为AI生成并隐藏,法院认为平台未尽说明义务,判决撤销处理并删除记录。

程某诉孙某案涉及AI软件丑化肖像。被告使用AI软件生成原告衣着暴露图片,法院认定构成肖像权、名誉权与一般人格权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某甲科技公司诉孙某某案涉及虚拟数字人版权。被告擅自售卖虚拟数字人模型,法院认定形象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判决赔偿损失。

何某诉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案涉及AI形象人格权保护。被告开发软件允许用户创设“AI陪伴者”,使用原告姓名、肖像,法院认定构成姓名权、肖像权与一般人格权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市人大代表万欣、兰雪纯等与市政协委员高警兵表示,发布会紧扣技术前沿,体现互联网法院特色,回应产业需求,推动司法裁判与技术创新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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