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代替购买”的理念已被众多爱宠人士所接受,然而上海近日发生的一起诉讼,却给所有有意领养宠物的人敲响了警钟——免费领养并非意味着可以免除责任。
2024年10月,上海的王女士在救助平台上发布消息,称自己有两只流浪猫“亦菲”和“呼噜”需要找人领养。这两只猫均已接种疫苗并接受过治疗。不久后,一位年轻小伙小杨主动联系王女士,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双方顺利签订了《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领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必须履行严格的饲养义务,不得随意抛弃。若宠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遗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虐待、虐杀等行为,则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领养期间,王女士经常通过线上方式询问小猫的近况,小杨也按时发来照片和视频,称小猫一直养在室内,生活状态良好。然而,2025年4月,小杨突然告诉王女士,因工作变动需要合租,而新室友对猫毛严重过敏,询问是否可以再找一个新的领养人。王女士明确回复,若无法继续饲养,应将小猫退回,并按协议支付1000元违约金。小杨表示会再坚持两个月,同时继续寻找下家。
7月,王女士继续线上回访,小杨仍正常发送小猫的视频。但到了8月28日,当王女士要求提供小猫的实时视频时,收到的却是一个月前拍摄的旧视频。在王女士的反复追问下,小杨终于承认,小猫早已走失。原来,小杨6月就搬回了父母家,因家人反对养猫,他便私自将两只猫养在小区花园的笼子里。7月1日,笼子被人打开,两只小猫全部走失。
得知此事后,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立即赶到小区,花费1000元请来专业找猫人,最终只找回了一只三花猫“亦菲”,而起司猫“呼噜”则下落不明。找回的“亦菲”也生病了,王女士带它去医院治疗,又额外花费了1608.6元。
王女士认为小杨的行为属于弃养,按照协议应赔偿2万元。但小杨觉得委屈,称自己并非故意扔猫,而是别人放跑的,更何况一只田园猫的救助成本也就几百块,赔偿2万元过高。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小杨擅自将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未按约定在室内饲养,且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猫走失,违反了妥善照顾宠物的核心义务。同时,小杨隐瞒实情近两个月,错失了寻找小猫的最佳时机,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小杨主观上仍有饲养小猫的意愿,并非恶意抛弃,因此不适用单只小猫赔偿1万元的违约条款,但其行为直接导致宠物遗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法院强调,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个体,并非普通物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带有惩罚失信行为、守护生命尊严的意义,3000元的数额与救助方付出的时间、精力与实际费用相比,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据了解,虽然《刑法》中的遗弃罪仅适用于人类,不适用于动物,因此弃养宠物目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代表弃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领养人不履行照顾义务、遗弃宠物,即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动物防疫法》及多地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中,遗弃已经被明确列为虐待行为。
浦东法院的这起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过类似判决,司法实践已经将公益领养协议界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法院提醒,领养人在签订领养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勿盲目签字,并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切实履行照顾义务。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当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