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浪潮推动下,国际商事交易呈现爆发式增长,如何高效化解跨境商事纠纷成为各国共同课题。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载体,国际商事调解凭借其灵活性、保密性及成本优势,正逐步取代传统诉讼成为跨境商事争议的首选解决方式。我国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起步较晚,但通过系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实践体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8年颁布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堪称全球商事调解领域的"宪法性文件"。该法通过14个条文构建起完整的调解制度框架,其核心创新体现在三大维度:在程序启动层面,确立"当事人一致同意"原则,明确调解员担任仲裁员或启动司法程序需经双方明示授权;在适用范围层面,采用"最大包容"原则界定"商事"范畴,涵盖贸易、投资、金融等20余类商业关系,仅排除消费者、家庭等个人事务;在执行机制层面,首创国际和解协议跨境直接执行制度,申请人仅需提交经各方签署的协议及调解员签署的证明文件,即可向缔约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示范法》对调解程序的设计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精神。第4条明确赋予调解双方选择调解员、确定调解地、约定调解规则的完全自主权,同时首次在成文法中确认电子通信技术的法律效力,为疫情后线上调解的普及提供法律支撑。在调解员行为规范方面,第5条构建起双重保障机制:要求调解员在接受指定前及整个调解过程中持续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并赋予当事人基于披露信息更换调解员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调解的中立性,又通过信息透明化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机制的信任。
保密性作为调解制度的核心竞争力,在《示范法》中得到强化保护。第8、9条确立绝对保密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提议及文件均不得在后续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证据特权"制度有效消除了当事人顾虑,促使各方在调解中更坦诚地交流核心诉求。与之配套的第10条时效中止制度,则通过暂停诉讼时效计算,解决了当事人因尝试调解而丧失诉权的后顾之忧。
在国际执行层面,《示范法》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形成"双轮驱动"格局。前者作为国内立法模板,统一各国调解程序规则;后者作为国际执行公约,构建跨境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这种"程序法+执行公约"的立法架构,使国际商事调解从理论探讨转向实践操作。数据显示,目前已有53个国家采纳《示范法》或进行等效立法,32个国家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已纳入该调解体系。
制度创新带来显著实践成效。据世界银行统计,采用《示范法》框架的国家,商事纠纷平均解决周期从18个月缩短至6个月,解决成本降低40%。对企业而言,调解不仅节省时间金钱,更能维护商业关系,据国际商会调查,83%的企业认为调解有助于保持交易伙伴关系。这种"双赢"效果推动调解服务市场快速增长,全球商事调解机构数量过去五年增长3倍,专业调解员队伍突破10万人。
我国商事调解体系正加速与国际接轨。以南京市江宁区翼法商事调解中心为代表的新型调解机构,通过构建"专家库+法律团队+智能平台"的三维服务体系,将调解范围扩展至合同、股权、知识产权等12类商事纠纷,并提供中英双语调解服务。该中心配备的独立调解室与智能化管理系统,可实现案件全流程线上追踪,调解协议电子签章率达100%,案件平均处理周期仅15个工作日。
随着RCEP等区域经济协定的深入实施,跨境商事调解需求将持续释放。业内专家指出,未来调解制度发展将呈现三大趋势:调解规则的智能化改造,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调解过程全留痕;服务内容的定制化升级,针对不同行业设计专项调解方案;执行机制的协同化发展,推动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互认执行。在这场全球商事调解制度的变革中,中国正从规则学习者转变为规则贡献者,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东方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