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近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2023年发布的旧版标准。新标准旨在科学判定铁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铁路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标准明确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标准从施工安全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路基工程、基坑工程、轨道工程等多个方面,详细列举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
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标准规定专业分包单位若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施工活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以及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连续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等情形,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形,也被列入重大隐患范畴。
隧道工程是铁路建设中的高风险领域,新标准对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围岩监控量测,以及未按设计要求施作超前支护等情形,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标准还针对高瓦斯隧道、岩溶及富水围岩区段施工等特殊情况,制定了详细的隐患判定标准。
桥涵工程方面,新标准指出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和监测,或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翻模、爬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以及大型临时辅助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等情形,也被列入隐患判定范围。
路基工程和基坑工程同样受到新标准的严格监管。路基工程中,路堑开挖施工时高边坡坡体出现开裂、沉降、位移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以及未按设计要求施作路基支挡及边坡防护工程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基坑工程中,地质条件复杂或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在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中未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或者未进行基坑监测或监测频次不满足要求等情形,也被视为重大隐患。
轨道工程方面,新标准规定自轮运转设备的制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或未按照要求设置防溜逸措施,以及工程运输机车车辆不按调度命令行车、超速行车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标准还强调了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情形,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新标准还明确指出,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达到停工撤人条件时,未及时撤离人员或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即恢复施工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于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不满足要求采用限制工艺、设备,或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