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服务商标的行政纠纷案件,该案聚焦于“抖海音”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认定某网络公司的“抖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互联网领域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件起因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抖海音”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9类“旅行预订”等服务。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网络公司)认为该商标摹仿了其驰名的“抖音”商标,于2022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抖音”商标使用时间较短,未能充分证明已达到驰名状态,故裁定维持“抖海音”商标的注册。
某网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一审中详细审查了“抖音”商标的使用情况。抖音APP自2016年9月上线以来,以短视频和社交平台为核心业务,迅速积累了大量用户。数据显示,2018年6月,抖音登顶国内短视频软件榜首,市场渗透率达到29.8%;7月月活跃用户超过5亿;9月累计总下载量已超31亿。某科技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带着抖音去打卡”等文案,明显具有攀附某网络公司商誉的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抖海音”商标系对“抖音”商标的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判断互联网领域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需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特性,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效果、市场覆盖范围、用户增长速度等多维度因素,综合判定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标准。这一裁判规则突破了传统认驰标准中对使用时间的严格要求,更加适应互联网行业商誉积累速度快的特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激发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平台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业态更新迅速积累市场声誉,其知名品牌效益成为促进创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知名商标也容易成为商标抢注、恶意攀附的对象。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以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划定基础保护范围,为制止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权人需证明自身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以请求跨类别的强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进行动态审查,既精准打击跨类别恶意抢注等不正当行为,又避免过度扩张保护范围损害市场创新活力。本案中,法院大幅缩短了使用时间这一传统认驰标准,指出随着传播技术的迭代升级,商誉积累速度与信息传播速度呈正比提升。抖音APP凭借短视频内容分发及算法推荐机制的创新优势,用户和下载量短期内呈现出指数级增长态势,迅速积累了广泛的用户基础和市场影响力。
法院还深入分析了流量时代认定驰名商标的特点,结合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将日活、月活用户数量及平均在线时长、市场渗透率等具有互联网行业特色的重要指标作为认定“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依据。同时,考虑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形成爆发式增长,以及互联网行业普遍具有“免费获客”后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取收入的盈利模式等特点,判断“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情况”等裁判要素。
在保护范围划定方面,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提供旅行信息等服务的互联网从业者,使用“抖海音”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意图,客观上弱化了“抖音”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当攫取了他人合法积累的商誉资源,已构成对驰名商标权益的实质性损害。因此,认定“抖音”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并进行跨类保护符合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